案件名称:朱元多与高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7执686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11公开日期:2020-05-18
当事人:朱元多;高星
案由:nan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7执6861号申请执行人:朱元多,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高星,男,1987年11月30日生,土家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8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高星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朱元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高星偿付工程款231,2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江西省新盒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月收入5,000元,对此,被执行人承诺每月2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元,现已支付7,000元;除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尚有224,2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

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

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