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刘勇奇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3民初5461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27公开日期:2021-01-04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进龙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546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85091T。

负责人:李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1895462。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911078665。

被告:陈进龙等26人(各案被告及身份信息详见附表一)。

上列原告与各被告信用卡纠纷26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到庭参加了诉讼。

各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各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接受章程、“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有条款为持卡人使用该信用卡的合约条款,原告经审批同意给予各被告办理信用卡,并设立其名下账号用于记录各被告名下其后据此所开立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账号详见附表二)。

二、章程、“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上载明:从银行记账日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持卡人也可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非现金交易时选择了最低还款额方式,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分期业务本期应分摊还款额+取现应还金额+随借金应还金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现金交易以及因之而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持卡人还款未达到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

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银行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

相关费用由银行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收取。

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付账单的欠款冲还。

银行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手续费的权利,具体收费标准按银行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并将在领用合约中约定。

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的,银行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

合约、章程、申请表、业务收费项目表以及其他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用卡指南等)构成双方间完整的协议。

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根据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和调整,并提前在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告后即对持卡人有约束力,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银行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三、原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有不同信用卡办理不同分期付款业务时,相应的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及其他细则。

所有分期付款业务均规定需由持卡人申请,并经原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具体分期付款业务及手续费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万用金”现金分期业务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可在其经银行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现金,并分期偿还本金。

根据不同申请渠道,持卡人对于支取的现金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60期(每期为一个月)。

每月还款本金和手续费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计算,每月还款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与手续费总金额的和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

现金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将在0-1.52%/期的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下述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用以银行信用卡中心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标准手续费费率表如下: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率3期、6期、12期、24期、36期分别为2.64%、4.79%、8.93%、16.89%、24.92%;分期收取手续费率3期、6期、12期、24期、36期分别为2.70%、4.98%、9.57%、18.98%、29.35%。

现金分期转账手续费20元/笔。

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2、现金分期业务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可在其经银行核定的人民币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人民币现金,并分期偿还人民币本金,同时根据约定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和转账手续费。

现金分期业务计息标准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下述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实际定价利率以银行信用卡中心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标准手续费费率表如下: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率3期、6期、12期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7.83%、17.94%、17.63%;分期收取手续费率3期、6期、12期、24期、36期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7.74%、17.79%、17.22%、17.28%、17.56%。

发放现金分期款项时将收取一笔转账手续费,转账手续费金额以持卡人申请时页面展示或电话告知为准。

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转账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3、账单分期业务的相关约定:持卡人可以在最近一期已出账单的账单日次日至下期账单账单日间,对于符合条件但最高不超过持卡人信用卡当期账单总金额的95%的账单应付余额进行分期付款的申请并支付相应手续费。

账单分期业务可自由选择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或24期等,每期为一个月。

标准手续费率如下: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率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24期分别为2.64%、4.44%、6.10%、8.16%、10.35%、12.60%、16.80%;分期收取手续费率/期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24期分别为0.90%、0.78%、0.73%、0.74%、0.75%、0.76%、0.76%。

账单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将在0-0.9%每单期的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下述标准手续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

每期还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持卡人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还款时,本业务的还款优于一般消费先行偿付。

4、消费分期业务的相关约定:又称“自由分期付业务”,持卡人刷卡消费且单笔消费金额达人民币200元或以上,持卡人可申请将该笔消费金额全额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

可自由选择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或24期等,每期为一个月。

标准手续费率如下: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率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24期分别为2.64%、4.44%、6.10%、8.16%、10.35%、12.60%、16.80%;分期收取手续费率/期3期、6期、9期、12期、15期、18期、24期分别为0.90%、0.78%、0.73%、0.74%、0.75%、0.76%、0.76%。

账单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将在0-0.9%每单期的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下述标准手续费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

每期还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持卡人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还款时,本业务的还款优于一般消费先行偿付。

以上分期业务均约定,发生银行认为有损持卡人信用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缴款延滞等),所有剩余未偿还的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已经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四、信用卡年费收费标准约定:持卡人应按银行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按卡每年预先收取,因卡别不同而存在差异,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各案年费计收标准以各类型卡的“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五、信用卡其他费用收费标准约定: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数额因卡别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内容为取消信用卡超限费、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该公告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七、各被告开通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相关交易,但未能依约向原告还清交易款项。

部分被告在原告起诉的取数日后有部分还款,原告在依约对其还款进行抵扣后提交有最新的欠款构成(详见附表二)。

八、原告诉讼请求: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欠款金额详见附表二),(暂计日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详见附表二)。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经核实及审批后向各被告出具信用卡,双方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建立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依约向各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并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而各被告在使用中多次消费透支及接受分期业务的服务,但未能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或借款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清偿,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清偿透支款项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年费及其他费用,但其所主张的上述费用中含有金融消费贷款性质的分期业务所产生的部分并未作区分,且原告在计算最低还款额时,将上一期的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计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上述计算方法总计存在背离实际损失的过高情况,故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的计收标准总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本院已向各被告记载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地址送达本案应诉材料,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前述法律文书由本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各被告。

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各被告(详见附表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年费及其他费用(详见附表二),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按协议约定、原告《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滞纳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减半收取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各被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二),由本院予以退回。

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各案受理费(详见附表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丽 附: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附表二:(表中金额均为人民币) 序号 案号:(2019)粤0303民初*号 被告 姓名 案件相关事实 判决结果(单位:元) 账号 起诉取数日 原告诉请 欠款金额 本金 利息 滞纳金/ 违约金 分期 手续费 年费 取现 手续费 其他费用 暂计日 受理费 预收受理费 1 5434号 陈进龙 33904491 2019-12-29 78543.56 70150.26 6614.58 1778.72 0 0 0 0 2019-12-29 881.79 1763.58 2 5435号 傅宏兵 34047638 2019-12-29 109272.56 97524.58 6727.62 4103.54 916.82 0 0 0 2019-12-29 1242.73 2485.45 3 5436号 石艳飞 34490578 2019-12-29 93044.79 70628.05 7079.28 10538.67 4702.79 0 0 96 2019-12-29 1063.06 2126.11 4 5437号 黄祖德 34883051 2019-12-29 115134.5 83543.9 4476.2 13885.96 13188.48 0 0 40 2020-3-21 1161.99 2323.97 5 5441号 王海波 36240945 2019-12-29 98750.1 75392.99 10413.57 12349.81 553.73 0 0 40 2019-12-29 1134.38 2268.75 6 5442号 王剑波 36359487 2019-12-29 102955.09 81748.94 9535.78 9938.57 1675.8 0 0 56 2019-12-29 1179.55 2359.1 7 5445号 姚锦涛 36800660 2019-12-29 73718.22 54577.09 6676.42 11504 944.71 0 0 16 2020-3-21 715.49 1430.97 8 5446号 黄志强 36920316 2019-12-29 62984.91 55855.28 3615.28 782.09 2652.26 0 0 80 2019-12-29 687.31 1374.62 9 5447号 陈启龙 36974066 2019-12-29 119553.1 92186.43 12721.05 14609.59 20 0 0 16 2020-3-21 1208.84 2417.67 10 5448号 刘芳 37103330 2019-12-29 105041.03 86946.64 7351.06 8808.95 1886.38 0 0 48 2019-12-29 1200.41 2400.82 11 5449号 梁姣姣 37147830 2019-12-29 88487.71 69270.26 7640.5 10065.14 1503.81 0 0 8 2019-12-29 1006.10 2012.19 12 5450号 郑安寨 37172863 2019-12-29 99273.51 82750.36 9343.53 7083.87 39.75 0 0 56 2019-12-29 1140.92 2281.83 13 5452号 李金 38133671 2019-12-29 117821 91822.06 7536.81 12438.08 6024 0 0 0 2020-3-21 1191.44 2382.88 14 5453号 黄圣钊 38199398 2019-12-29 65373.14 57101.45 2706.51 5565.18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