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与许成发、许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春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525民初210号
所属地区:永春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02公开日期:2020-09-11
当事人:许贤卿;许天会;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许成发;许美凤;许开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210号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玉斗镇玉斗街129号。

代表人:徐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源。

被告:许成发,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许美凤,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许开端,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许贤卿,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许天会,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与被告许成发、许美凤、许开端、许贤卿、许天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斗信用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