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伟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3民初9392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18公开日期:2020-09-11
当事人:陈伟山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9392号起诉人:陈伟山,男,香港居民,1979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俊,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起诉人陈伟山诉被起诉人陈贺华的起诉状。

起诉人陈伟山向本院诉称:起诉人陈伟山、被起诉人陈贺华及案外人陈素敏(CHANSOMAN)三人曾是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花园翠华阁22D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深房地字第××号,以下称为“案涉房产”)的按份共有人,起诉人占有份额为25%,被起诉人占有份额为50%,陈素敏占有份额为25%。

2019年11月9日,起诉人陈伟山、被起诉人陈贺华及案外人陈素敏三人共同将案涉房产以人民币59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胡朝芬,案外人胡朝芬全额支付购房款5950000元,并将该款项全部汇入被起诉人陈贺华的工商银行账户中(账户号码是:40×××67;户名是:陈贺华;开户行是: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翠竹北支行)。

起诉人曾多次要求被起诉人按照房产占有份额比例分割卖房所得款项,但被起诉人一直拒绝,已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人民币1487500元;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