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汤中景、汤荷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222民初725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浮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16公开日期:2020-09-11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汤中景;汤荷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河西支公司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22民初72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201、2203、2301、2302、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5101B。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中景,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汤荷花,女,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公司,住所地为昌江区石碌镇人民北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7088413076。

负责人:张颖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河西支公司,住所地为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85879237L。

负责人:聂宗华。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汤中景、汤荷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市河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