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何家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304执201号
所属地区:南充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24公开日期:2020-09-01
当事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何家民、南充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和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都尉路2号。

负责人:张定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雯静,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秋霞,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何家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9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南充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正阳路419号龙城丽都4号楼一层269/270号。

法定代表人:何家民。

被执行人:南充和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正阳路419号龙城丽都276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

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何家民、南充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和利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家民、南充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和利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充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权证号:00××86)车库、3号楼-1层××号(权证号:00××87)车库、3号楼-1层××号(权证号:00××88)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89)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90)车库、3号楼-1层××号(权证号:00××91)车库、3号楼-1层××号(权证号:00××94)车库、3号楼-1层××号(权证号:00××95)车库、3号楼-1层××号(权证号:00××96)车库、3号楼-1层××号(权证号:00××97)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98)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99)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00)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01)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02)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06)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09)车库、4号楼-1层××号(权证号:00××10)车库、5号楼-1层××号(权证号:00××12)车库、5号楼-1层××号(权证号:00××13)车库、5号楼-1层××号(权证号:00××18)车库、7号楼-1层××号(权证号:00××22)车库、5号楼-1层××号(权证号:00××29)车库,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南充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顺庆区(权证号:00××26)车库、2号楼1层&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