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邱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6民初8725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06公开日期:2020-06-05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邱云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6民初872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云,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邱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160,548.35元。

原告诉称,被告邱云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截止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160,548.35元(含本金、违约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

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递交的被告住所地信息,通过邮政部门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