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冬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丘北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云2626执121号之六
所属地区:丘北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25公开日期:2020-05-27
当事人:李冬梅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云2626执121号之六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性,住曲靖市师宗县。

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2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冬梅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2.65元,现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冬梅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067355099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宏志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