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兰昌与赵志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526民初37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高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30公开日期:2020-05-29
当事人:刘兰昌;赵志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26民初373号原告:刘兰昌,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亚,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猛,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负责人:王巍,公司经理。

原告刘兰昌与被告赵志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刘兰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