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沈天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源青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源青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青0105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解除被执行人青海源青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青海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编号为20121213-1、20121213-2);二、被执行人青海源青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房屋;三、被执行人青海源青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5321750.88元。
案件受理费490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青海源青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证券、保险信息、税务、车辆信息。
该公司现无人经营。
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青海桥电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和大部分由被执行人青海源青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转租的租户重新鉴定了租赁合同,还有一部分也在协商当中。
现只有涂窝假日酒店、星空宾馆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公告要求实际使用涂窝假日酒店、星空宾馆于2020年1月23日腾退房屋,但由于疫情的原因,该房屋未能腾退。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源青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青海源青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转租的涂窝假日酒店、星空宾馆的腾退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协商。
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