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20]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20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新园路68号佳辉纸业批发部门口,将被害人黄某莉放在一辆货车的副驾驶座位上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价值人民币2418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缴获的人民币939.5元发还被害人黄某莉,差额部分人民币1478.5元,责令由被告人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