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中成,村民委员会主任。
所在地:黎集镇茶棚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磊,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茶棚村与被告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中成及代理人郑太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茶棚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清偿互助资金借款本金30000及相应占用费;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顾磊系原告本村村民,分别2016年12月11日向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借互助金30000元,并约定占用费率1.26%。
借款到期后,本金及占用费被告一直未还。
经上级查账指定清偿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清偿,被告拒不清偿。
故根据相关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顾磊未作答辩。
原告茶棚村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1、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款凭证、借据,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3、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确认,证明原告的诉权。
4、县监察委及镇党委的相关文件,说明案件进行诉讼的原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1日,被告顾磊向固始县黎集镇茶棚村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借款30000元,约定月占用费率为1.26%,到期日2017年12月11日。
2019年11月29日,固始县黎集镇茶棚村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将债权转让给固始县黎集镇茶棚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顾磊对固始县黎集镇茶棚村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债权进行了确认,并同意转让。
本院认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理。
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被告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