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红颖、许厚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322执530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五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24公开日期:2020-06-10
当事人:许红颖;许厚泽;刘红梅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22执530号申请人:许红颖,女,200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申请人许厚泽,男,200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156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梅账户内案款人民1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 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