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厚泽,男,200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156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红梅账户内案款人民1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 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