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冉中银与张耀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302民初878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南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24公开日期:2020-11-10
当事人:冉中银;张耀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2民初8781号原告冉中银,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耀庚,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东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620432XJ负责人张旭东,任总经理。

原告冉中银诉被告张耀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6月17日,被告张耀庚驾驶豫R×××**小型轿车在南阳市××××附近,与原告冉中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认定,被告张耀庚负主要责任,原告冉中银负次要责任。

经查豫R×××**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了解,被告张耀庚驾驶的豫R×××**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