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翟瑞广与马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502民初4179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安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18公开日期:2020-10-26
当事人:翟瑞广;马安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02民初4179号原告:翟瑞广,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马安超,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翟瑞广诉被告马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翟瑞广,被告马安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瑞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9日,经朋友介绍,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约定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原告依约六次向被告转账300万元。

近期由于其经营的公司经营困难,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偿还借款。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马安超辩称,原告的诉状是事实,对该借款和利息无异议,本金和利息都没有偿还过,现在做铁矿粉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借款,外欠款较多,回款一到其陆续还款,现在无法确定具体还款时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原告提交了借条一份、转账凭证六张。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约定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

原告共分六次向被告转账300万元。

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马安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马安超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马安超支付利息的诉请,由于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故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