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晓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登伟,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都路与智慧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南汇通商务苑B座6层东幅。
负责人:申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国政,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迎宪与被告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迎宪的委托代理人杨改文、被告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登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国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迎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已花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电动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654327.74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9日9时20分,陈露露驾驶豫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珠江××××区安置房工地门前处由南向东右转,遇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豫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与二轮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
根据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露露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陈露露驾驶的豫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所有人是被告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陈露露为该公司职工。
该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因治疗费用昂贵,原告在住院期间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付当时的医疗费等费用,后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现在原告已经于2019年1月4日出院,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再次提起诉讼,本次诉讼主张的医疗费用不包含(2017)豫0305民初5383号所确认的医疗费用。
被告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数额偏高,部分赔偿项目不合理,请法庭依法审查,对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9月29日9时20分,陈露露驾驶豫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洛阳市××路洛阳升龙城C区安置房工地门前处由南向东右转,遇原告李迎宪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豫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与二轮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李迎宪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原告李迎宪被送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失血性休克;2、下肢皮肤套脱伤(左侧);3、臀部及腰背部皮肤套脱伤(左侧);4、股骨干骨折(左侧);5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6、外踝骨折(左侧);7、足部皮肤撕裂伤(左侧);8、甲床破裂(左足第二趾)。
原告李迎宪于2019年1月4日出院,共计住院462天,花费医疗费487433.3元,住院期间陪护二人。
2017年10月13日,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公交认字【2017】第4103058201702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露露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迎宪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车辆豫K×××××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陈露露系该公司员工。
洛阳市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受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二中队委托出具洛价认车字【2017】第E1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原告李迎宪车辆的估损总值为1785元。
电动车鉴定费为100元。
2019年6月24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编号为洛鑫正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迎宪因交通事故导致:1、盆骨多发骨折(3处),评定为十级伤残;2、左膝盖多发性损伤(胫骨平台骨折、多发韧带损伤、后交叉韧带平台止点撕脱骨折等),评定为八级伤残;3、左双踝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2017年11月,原告李迎宪就本次交通事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0305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李迎宪赔偿医疗费10000元;被告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迎宪赔偿医疗费190000元。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陈露露驾驶豫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遇原告李迎宪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露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故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及司机陈露露所属公司被告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豫K×××××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迎宪的赔偿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认定:1、医疗费用286426.61元(已扣除先前赔付的200000元);2、营养费9240元(20元/天×462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0元(50元/天×462天);4、护理费,按上一年度河南省服务业人均工资标准39522元/年计算为10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