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鲍某、张永合与刘生珍、郝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郝亮向本院提供报案材料用以证明2019年6月4日,二原告及被告郝亮去贵德县公安局报案,已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现案件审理阶段为检察院,应适用刑事优先的原则。
鲍某对该报案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否认其在报案材料上捺印,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当庭中止审理后,现场采集鲍某双手十指指纹,郝亮对法庭采集的手印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对该报案材料上鲍某的手印进行鉴定。
经合议庭当庭法律释明,并告知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鲍某又当庭变更法庭陈述,认可报案材料上的手印为其本人所按。
本院认为鲍某属于虚假陈述,扰乱了本院正常的诉讼秩序。
根据其违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