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鲍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贵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青2523民初1133号
所属地区:贵德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31公开日期:2020-06-24
当事人:鲍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青2523民初1133号 被罚款人鲍某,公民身份号码×××,住民和县。

本院在审理鲍某、张永合与刘生珍、郝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郝亮向本院提供报案材料用以证明2019年6月4日,二原告及被告郝亮去贵德县公安局报案,已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现案件审理阶段为检察院,应适用刑事优先的原则。

鲍某对该报案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否认其在报案材料上捺印,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当庭中止审理后,现场采集鲍某双手十指指纹,郝亮对法庭采集的手印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对该报案材料上鲍某的手印进行鉴定。

经合议庭当庭法律释明,并告知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鲍某又当庭变更法庭陈述,认可报案材料上的手印为其本人所按。

本院认为鲍某属于虚假陈述,扰乱了本院正常的诉讼秩序。

根据其违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