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18288589。
法定代表人税国涛。
委托代理人胡丽萍,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新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明勇,男,生于1970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尚明玉,女,生于1973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明勇、尚明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江油市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