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秦某,住甘肃省华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1,住甘肃省华亭市,系秦某丈夫。
被告:冯某2,住甘肃省华亭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支行(以下简称华亭农行)与被告秦某、冯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亭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亭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秦某立即归还贷款本金48000元,利息3516.33元,本息合计51516.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日,以后利息利随本清,贷款正常年利率6.4125%,逾期年利率9.61875%);被告冯某2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被告秦某于2016年9月14日在华亭农行安口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金额50000元,贷款由冯某2保证担保,贷款期限3年,循环使用,按年还款,2016年9月14日贷款50000元,约定2017年9月14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秦某归还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3250.78元,第二期2018年9月14日到期后还款50000元,利息3250.7820元,第三期2019年9月14日到期,从2019年第四季度欠息,贷款到期后经多次上门催要,秦某归还贷款2000元,目前应还贷款本金48000元,利息35616.33元,本息合计51516.33元。
被告秦某承认承认原告华亭农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
被告冯某2依据担保合同及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即清偿贷款本息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