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杨志群。
被执行人杨铭等54人(名单详见附表)。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3176号等民事判决书(详见附表)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详见附表;注:1、存款金额表示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金额,已通知领取;2、控制了财产而未处分表示该财产无处分价值或不宜处分;3、如需续行控制所列财产,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黄碧波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渊附表:金额:元序号执行案号被执行人执行依据控制措施杨铭(2019)粤0304民初3176号无财产李贤(2019)粤0304民初3167号无财产颜海峰(2019)粤0304民初3164号无财产孔国超(2019)粤0304民初3154号无财产朱勋润(2019)粤0304民初3153号无财产李德源(2019)粤0304民初3131号无财产孙洁华(2019)粤0304民初3126号无财产李天华(2019)粤0304民初3115号1510.75元张建(2019)粤0304民初3114号无财产刘锋(2019)粤0304民初3107号无财产伍前(2019)粤0304民初3102号无财产张磊(2019)粤0304民初3098号无财产罗娘后(2019)粤0304民初3175号车辆查封蒋锋永(2019)粤0304民初3174号无财产伍厚蓉(2019)粤0304民初3170号无财产蒲钊波(2019)粤0304民初3169号无财产刘洪阶(2019)粤0304民初3165号11950.95元唐利娣(2019)粤0304民初3163号3361.95元朱明朝(2019)粤0304民初3161号无财产欧燕(2019)粤0304民初3159号车辆轮候查封李巧华(2019)粤0304民初3158号无财产郑恒梅(2019)粤0304民初3157号车辆查封房凯元(2019)粤0304民初3156号无财产高兰清(2019)粤0304民初3155号无财产方华明(2019)粤0304民初3152号无财产彭刚(2019)粤0304民初3150号无财产谢广有(2019)粤0304民初3147号无财产邓风流(2019)粤0304民初3145号无财产林永超(2019)粤0304民初3144号车辆查封田惠兰(2019)粤0304民初3141号无财产陈星星(2019)粤0304民初3140号无财产徐钊昭(2019)粤0304民初3139号56.58元黄越杰(2019)粤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