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朝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502刑初617号
所属地区:北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23公开日期:2020-07-17
当事人:林朝伟
案由:诈骗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502刑初61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朝伟,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晓飞,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9〕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朝伟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柱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朝伟及其辩护人徐晓飞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予以同意。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3月始,被告人林朝伟受雇于高某1,帮助其与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与新世纪大道交汇处园辉新都和位于西南大道桐洋新城的空置房的业主洽谈二手房买卖事宜。

高某1负责提供上述两小区空置房业主联系方式和空白的二手房买卖协议以及日常交通伙食费用,被告人林朝伟负责与业主商谈。

双方约定每谈成一单,高某1给予被告人林朝伟一定提成。

尔后,被告人林朝伟找到黄某1(另案处理)与其一起和空置房的业主商谈二手房买卖事宜。

2018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人林朝伟与黄某1认为此前已帮助高某1谈成5笔二手房买卖,但一直未得到任何的提成,心生不满,遂与黄某1商谋通过伪造空置房业主身份信息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高某1财物。

之后,被告人林朝伟与黄某1联系绰号为“玉宝”的男子,以150元的价格让该男子伪造业主身份,由黄某1负责伪造业主签名,被告人林朝伟负责在伪造的业主签名上捺手印。

至案发时,被告人林朝伟与黄某1利用李某1、罗某、秦某、沈某1、仇鹏摸、黄某3、陈某1、梁某、李某2、王某、庞大俊、冯某、庞某2、庞某1、唐某、黄某2、沈某2、陈某2等18名业主的信息,共伪造了18份二手房买卖协议以及少部分收条,共骗取高某1415700元。

其中,高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昵称为“都都”支付宝账户共计855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微信号为“dd77889999”账户共计297200元,朱某根据高某1的安排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微信号为“dd77889999”账号共计33000元。

诈骗得逞后,被告人林朝伟与黄某1将上述款项均用于日常消费和赌博。

经鉴定,李某1、罗某、秦某等18人签名上的手印与被告人林朝伟右手中指指纹同一。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林朝伟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林朝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朝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林朝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林朝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朝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林朝伟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林朝伟诈骗的金额,有证据证实的金额为142000元,其余诈骗金额没有足够证据证明;2、林朝伟与被害人高某1是雇佣关系,谈有薪酬,林朝伟曾经帮助过被害人高某1谈成5笔二手房买卖,但却未得到提成,故被害人没有履行约定给予被告人相应的报酬,被害人亦有过错,不应将所有转账都认定为诈骗款项;3、林朝伟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综上,请求本院对林朝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始,被告人林朝伟受雇于被害人高某1,帮助其与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与新世纪大道交汇处园辉新都和位于西南大道桐洋新城的空置房的业主洽谈二手房买卖事宜。

被害人高某1负责提供上述两小区空置房业主联系方式和空白的二手房买卖协议以及日常交通伙食费用,被告人林朝伟负责与业主商谈。

双方约定每谈成一单,被害人高某1给予被告人林朝伟一定提成。

尔后,被告人林朝伟找到黄某1(另案处理)与其一起和空置房的业主商谈二手房买卖事宜。

被告人林朝伟与黄某1在2018年5月15日前帮助被害人高某1谈成5笔二手房买卖,但一直未得到任何的提成,心生不满,遂与黄某1商谋通过伪造空置房业主身份信息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1财物。

被告人林朝伟与黄某1联系绰号为“玉宝”的男子,以150元的价格让该男子伪造业主身份,由黄某1负责伪造业主签名,被告人林朝伟负责在伪造的业主签名上捺手印。

在2018年5月15日第一次用假身份证和二手房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高某1,至案发时,被告人林朝伟与黄某1利用李某1、罗某、秦某、沈某1、仇某、黄某3、陈某1、梁某、李某2、王某、庞某、冯某、庞某2、庞某1、唐某、黄某2、沈某2、陈某2等18名业主的信息,共伪造了18份二手房买卖协议以及少部分收条,共骗取被害人高某1424600元。

其中,被害人高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昵称为“都都”支付宝账户共计855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微信号为“dd77889999”账户共计306100元,朱某根据高某1的安排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微信号为“dd77889999”账号共计33000元。

诈骗得逞后,被告人林朝伟与黄某1将上述款项均用于日常消费和赌博。

经鉴定,李某1、罗某、秦某等18人签名上的手印与被告人林朝伟右手中指指纹同一。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林朝伟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林朝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案人高某1报案称2018年5月委托林朝伟帮其收购二手房,其来支付客户之前购买房子的钱和未续交的月供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不料林朝伟用假的客户信息和假的二手房转让合同,从2018年5月15日至6月8日间,先后从高某1处骗取445100元。

2、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林朝伟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8年8月14日18时左右北海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在北海市海城区长青东路东海市场内蔡姐北部湾海味铺将被告人林朝伟抓获归案。

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朝伟于2014年7月30日因赌博被抓获处以行政拘留;2015年3月29日因吸毒被抓获处以行政拘留;2015年4月12日因吸毒被抓获处以社区戒毒;2015年6月3日因吸毒被抓获处以行政拘留;2015年6月18日因吸毒被抓获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3月1日因吸毒被抓获处以强制隔离戒毒。

5、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自2018年5月15日至6月8日间,被害人高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昵称为“都都”支付宝账户共计85500元。

6、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自2018年5月15日至6月8日间被害人高某1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微信号为“dd77889999”账户共计306100元,其中交易记录中的转账说明显示22000元是让被告人林朝伟给黄某3的,27000元是让被告人给冯某的,15000元是让被告人林朝伟给沈某2的,20000元是让被告人林朝伟给2-2-702的定金,8000元是让被告人林朝伟给2-3-2704的定金;朱某根据被害人高某1的安排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微信号为“dd77889999”账号共计33000元,被告人林朝伟收到被害人高某1微信转账共计359600元。

7、陈某1、陈某2、沈某1等18人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合同收条、二手房买卖协议证实:被告人林朝伟通过伪造18份房屋转让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诈骗被害人高某1的事实。

8、伪造合同收条内容证实: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林朝伟伪造收条支付园辉新都5-1-1804号房罗某定金20000元;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林朝伟伪造收条支付园辉新都2-3-2702号房仇鹏摸定金8000元;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林朝伟伪造收条支付园辉新都2-2-702号房唐某定金20000元;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林朝伟伪造收条支付园辉新都3-1-802号梁某定金20000元。

8、鉴定文书证实:本案中伪造的合同收条、二手房买卖协议证据的指纹手印来自被告人林朝伟。

10、证人庞某1、梁某、王某证言证实:证人庞某1、梁某、王某没有与被告人林朝伟签订过桐洋新城、园辉新都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

11、被害人高某1陈述证实:秦宗某告诉其园辉新都与桐洋新城有闲置房,其便从中找出80多户是北海周边城市的客户,因其是外地人,为了便于与客户沟通,便找到认识了3年的北海市本地朋友林朝伟,帮其联系客户,约定之前客户买房子的钱和未续交的月供利息和违约金由其来交,然后让被告人林朝伟确定客户要多少钱同意在二手房转让合同上面签字,待商谈成功后,把客户身份证正反面以微信方式发给其,然后其把钱转给被告人林朝伟,被告人林朝伟再转给客户。

就这样从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朝伟前后一共帮其洽谈25套房子,其转给被告人林朝伟人民币共计445100元。

2018年6月8日其把25套中一套李某1名下的房子打算卖出去,结果发现被告人林朝伟给其的二手房转让合同、身份证和原房主不一致,其意识到被骗。

12、被告人林朝伟供述证实:2018年3月底,被害人高某1打电话想找其帮助联系北海市海城区桐洋新城、园辉新都空置房的屋主签买卖房屋合同,过户给他,也就是被害人高某1给其钱去找屋主谈过户的事,谈好之后,屋主签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和给身份证复印件给其,其再把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给被害人高某1,被害人高某1拿到二手房买卖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把这些空置房卖出去赚钱,并承诺说空置房卖出去赚的钱和其平分,其就同意了。

后其根据被害人高某1提供的屋主名单、联系方式、经费去联系屋主,第一次和屋主洽谈成功,其把屋主的开价告诉被害人高某1,高某1再转账给其,其再转账给屋主,然后把签订好的房屋买卖合同拿给被害人高某1,第二次联系屋主的时候其叫上好朋友黄某1(另案处理),到了4月底的时候其和黄某1(另案处理)已经帮被害人高某1成功谈下五份二手房买卖,但却未得到报酬,而且发现被害人高某1跳过其私底下和屋主联系卖房子的事情,其心中十分气愤,心想被害人高某1骗我,那么我也想办法骗他,再加上那时被害人高某1对其还十分信任,找被害人高某1拿钱,他会马上拿给其,故其之后便找“玉宝”帮其造假身份证,然后和黄某1(另案处理)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上面伪造屋主签字,弄好之后便把身份证复印件和二手房买卖合同交给被害人高某1,谎称谈好了,然后其就让被害人高某1发钱给其。

2018年5月15日是其第一次用假证件骗取被害人高某1,其在2018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8日期间与同伙黄某1(另案处理)共伪造了18份身份证复印件和二手房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高某1,在这期间被害人高某1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分多次转账给其人民币共计424600元。

9、被告人林朝伟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朝伟辨认出本案被害人高某1及与其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同伙黄某1(另案处理)。

关于被告人林朝伟诈骗的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经查,自2018年5月15日至6月8日间,被害人高某1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昵称为“都都”支付宝账户共计855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微信号为“dd77889999”账户共计306100元;朱某根据被害人高某1的安排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人林朝伟使用的微信号为“dd77889999”账号共计33000元。

故本院结合本案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林朝伟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林朝伟自2018年5月15日至6月8日间转给被害人高某1财物的数额为424600元。

此外,公诉机关在统计诈骗金额时,已扣除2018年5月15日之前被害人高某1转给被告人林朝伟的数额,以及2018年5月15日、5月21日、5月22日、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