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文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时雪与被告沈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时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被告因创业需要周转资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
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接电话、拉黑原告微信。
原告追要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经本院核实存在明显错误,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