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刘雪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403民初653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平顶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26公开日期:2020-06-0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刘雪芹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03民初65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9370Q。

负责人:李建中,行长。

被申请人:刘雪芹,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被申请人刘雪芹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雪芹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22200.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