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洪明、赵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921执2563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宁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23公开日期:2020-05-28
当事人:杨洪明;赵继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21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明,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赵继华,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杨洪明与被执行人赵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8)鲁092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