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继华,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杨洪明与被执行人赵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8)鲁092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等,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