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振威、李文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台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781执146号
所属地区:台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17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陈振威;李文均;郭俊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陈振威,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李文均,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郭俊生,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振威与被执行人李文均、郭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78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文均、郭俊生应偿还435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振威。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俊生的银行存款212.84元,已退申请执行人。

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