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文均,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郭俊生,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振威与被执行人李文均、郭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78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文均、郭俊生应偿还435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振威。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俊生的银行存款212.84元,已退申请执行人。
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