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隆安县康宁淀粉厂,住所地广西隆安县乔建镇乔建村(隆安县乔建镇淀粉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689401048。
执行事务合伙人:罗春辉。
被执行人:罗春辉,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被执行人:潘仕忠,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现租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执行人:陆大英,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现租住广西武鸣区。
申请执行人黄世宝与被执行人隆安县康宁淀粉厂、罗春辉、潘仕忠、陆大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桂012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隆安县康宁淀粉厂、罗春辉、潘仕忠、陆大英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世宝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木薯款90432.9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60元、申请执行费12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系统、工商、房产、车管所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隆安县及崇左市有两个淀粉厂,但厂区的土地均是向当地村民租赁,已经无力交付租金,厂房设备均抵押给银行,且由其他法院查封,当前不宜处置。
本院对被执行人潘仕忠、陆大英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但由于被执行人尚未具备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所以本院未能扣划,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潘仕忠和其前妻名下的一套房产(轮候查封)。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