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永,男,1957年5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景泰东里1号楼801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15日被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永在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小区17号楼大门入口处,因小区入口电子杆未抬起而车辆无法驶离小区,张永将该入口处ETCP高速道闸机电子杆用力抬起损坏。
后在保安张某1对其制止的过程中,张永摔坏张某1的手机,并踢踹张某1致其右眼钝挫伤。
经鉴定,被损坏电子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张某1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永于2019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传唤到案,其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张永已赔偿被害人北京市振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陈某、杨某、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维修情况说明,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收条、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张永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