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本钢,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戈,辽宁金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巧歌,女,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晟,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知音园21号。
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周永玲、孙本钢因与被申请人刘巧歌、刘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服务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3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永玲、孙本钢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主要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
本案事实是除亿达服务公司,还有多人到周永玲家门口使劲敲门,狠砸小铁门,大喊大叫地吓唬孙晓楠。
还有亿达服务公司指认周永玲为流浪狗主人,并诱使周永玲抱狗并拍下照片发给刘巧歌、刘晟,搬弄是非,制造矛盾。
亿达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刺激孙晓楠发病的直接根源,是导致孙晓楠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二审法院论述前后矛盾,既然认定刘巧歌、刘晟对该争执、厮打事件存在相应的过错,却不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常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给付的补偿费太少。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永玲、孙本钢与刘巧歌、刘晟系邻里关系。
刘巧歌因被流浪狗吓到,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扩大矛盾上升为相互殴打,当时周永玲、孙本钢之子孙晓楠(生前)在场。
因双方系邻里之间发生的争执、厮打不可能预见会发生孙晓楠死亡的严重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刘巧歌、刘晟对孙晓楠的死亡不能认定存在过错,但鉴于该事件的发生对引起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