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栋,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赵继华诉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2行初328号行政裁定:驳回赵继华的起诉。
赵继华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31日作出(2018)沪行终77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赵继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继华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
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原审裁定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认定为提出咨询,确有错误。
被诉告知侵害了申请人认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区房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权利,原审对被诉告知的合法性未作审查。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限缩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继华向静安区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对适用于静安区的格式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兼具有‘来信’的属性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作出告知的材料”。
静安区房管局就赵继华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复函,告知其申请属咨询事项。
赵继华针对该复函向静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静安区政府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赵继华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赵继华遂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决确认静安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违法。
经查,赵继华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未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其实际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行政机关的答复对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