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继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209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03-17公开日期:2020-07-02
当事人:赵继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行政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0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继华,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栋,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赵继华诉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2行初328号行政裁定:驳回赵继华的起诉。

赵继华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31日作出(2018)沪行终77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赵继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继华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

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原审裁定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认定为提出咨询,确有错误。

被诉告知侵害了申请人认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区房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权利,原审对被诉告知的合法性未作审查。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限缩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继华向静安区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对适用于静安区的格式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兼具有‘来信’的属性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作出告知的材料”。

静安区房管局就赵继华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复函,告知其申请属咨询事项。

赵继华针对该复函向静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静安区政府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赵继华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赵继华遂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决确认静安区政府作出的《告知书》违法。

经查,赵继华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未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其实际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行政机关的答复对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