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成国平,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古蔺县(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羁押,同日因无证驾驶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国平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成国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成国平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时,碰撞行人王某,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的后果。
肇事后,被告人成国平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经鉴定,被告人成国平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成国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成国平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2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成国平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国平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成国平在本案中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成国平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