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贾宗辨。
被执行人:崔五锋。
李智敏申请执行贾宗辨、崔五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3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贾宗辨、崔五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智敏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贾宗辨、崔五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提起初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贾宗辨、崔五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予以查询,被执行人贾宗辨无银行存款,崔五锋只有4707.49元存款,被执行人崔五锋名下无动产和不动产,贾宗辨名下江淮牌被本院查封后,双方议价后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后都无人竞买。
随后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9日对被执行人贾宗辨、崔五锋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控,都未发现银行存款。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贾宗辨、崔五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贾宗辨、崔五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通过沟通、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现被执行人贾宗辨、崔五锋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