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夏勇军,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邓路通,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恒竹与被执行人夏勇军、邓路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9)第4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责令被执行人夏勇军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15,000元、仲裁费16,579元;二、林恒竹在借款本金范围内对夏勇军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二路128号7栋401房的不动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以上第(二)项确认的抵押房屋的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以上第(一)项确定的义务,邓路通对未清偿部份的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夏勇军、邓路通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757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夏勇军、邓路通于2020年5月16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73,762元。
另被执行人夏勇军、邓路通已向本院自动缴纳本案执行费975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