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张勇,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购房款41687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
2017年12月28日被告通过哄骗手段胁迫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处分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剩余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处分。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离婚并非胁迫离婚,而是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对未分割的财产我们双方在离婚后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将位于曲阜市的房屋归儿子孙英智所有,双方名下汽车归各自使用。
2017年12月27日原告书写了个人声明一份,原告同意放弃所有婚内财产,净身出户。
2018年6月17日原告书写个人声明,自愿放弃其名下奥迪Q3汽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我不同意分割圣水苑小区的这套房产,如分割房产,汽车也应该一并分割。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
2017年12月28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男孩孙英智由孙某抚养,杨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关于财产的处理意见为:位于曲阜市产归孙某所有,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孙某于2012年5月12日与曲阜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曲阜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开发的曲阜市房屋,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进行分割。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申请对涉案房屋曲阜市圣水苑小区21号楼东1单元402室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裕评估公司)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因原告方未及时支付评估费,经弘裕评估公司发函催缴预付款后原告仍未缴纳,弘裕评估公司对该鉴定做退案处理。
本院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本身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房产的分割处理应以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进行,即确定房屋价值后进行处理。
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产,其有责任应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价值。
原告虽就涉案房屋向本院提交评估鉴定申请,但未预交鉴定费用,经鉴定机构催缴后仍未缴纳,致使涉案房产价值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