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智军,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华,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吉庄工业园垃圾场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776784105Q。
法定代表人:章惠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熊云清,男,汉族,1960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章惠君,女,苗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吉首市蓝天幼儿园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熊云清、章惠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首市蓝天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高智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熊云清、章惠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首市蓝天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履行《龙凤教师家园幼儿园房屋订购合同》,给原告交付其开发的“文峰豪廷”第七栋楼的第一、二、三层幼儿园,被告熊云清、章惠君承担履约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与被告龙凤公司签订了《龙凤教师家园幼儿园房屋订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购买龙凤公司约2000平方米的独立三层幼儿园。
首先交定金20万元,设计图出来签正式合同补足10%的合同履约金40万元,然后根据施工进度付款,验收付清。
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缴纳了600,000元。
后来“龙凤教师家园”项目改名为“文峰豪廷”,由熊云清操控,章惠君任龙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该“文峰豪廷”项目2016年开始建设,原告要求龙凤公司给原告提供幼儿园建设方案和设计图,但是没有给原告提供。
原告从被告龙凤公司在围墙上公示的项目建设概况见至有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原告即要求龙凤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说无预售许可还不具备签正式合同的条件,就一直未签。
后来原告发现“文峰豪廷”没有设计建设独立的三层幼儿园,而是将第七栋的三层裙楼规划为幼儿园,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龙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峰交涉,要求在“文峰豪廷”小区内建独立的三层幼儿园,但一直未谈妥。
后来肖峰与熊云清发生纠纷,肖峰起诉熊云清,该案经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作出(2017)湘3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的第四项约定:幼儿园一事由被告龙凤公司、熊云清、章惠君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签订的《龙凤教师家园房屋订购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龙凤公司应当履行,且“文峰豪廷”第七栋三层裙楼规划为幼儿园,具备交付条件。
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熊云清、章惠君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龙凤教师家园房屋订购协议》、《龙凤教师家园房屋订购合同》(原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幼儿园的订购的相关合同及协议,订购协议、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应履行交纳定金20万元及合同履约金40万元,共计60万元的合同义务。
证据2.收据、收条(原件),拟证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定金20万元及合同履约金40万元,共计60万元的合同履行义务。
证据3.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拟证明关于幼儿园相关事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处理。
证据4.(2017)湘31民初1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拟证明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在“文峰豪廷”第七栋修建幼儿园,面积为2757.35平方米。
证据5.吉首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原件),拟证明被告没有建设独栋的幼儿园,而是规划了第七栋的幼儿园三层。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6日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吉首市蓝天幼儿园(乙方)签订《龙凤教师家园幼儿园房屋订购协议》,约定:“一、房屋订购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预计2000平方米(以房产测绘部门实际验收面积计算),总价约6,000,000元(办理房产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付款方式:首先预交200,000元定金,……签订正式合同,补足10%合同履约金400,000元,共计60万元。
……。
”同日,吉首市蓝天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高智军向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定金200,000元。
2013年8月28日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与吉首市蓝天幼儿园签订《龙凤教师家园幼儿园房屋订购合同》。
约定:“二、付款方式:……。
施工队进场,开始开工,交款1,000,000元,主体一层完成,交款1,000,000元,主体三层封顶交款1,000,000元,室内粉刷装饰完成交款1,500,000元,剩余房款待房屋验收,结算后一次付清,双方未尽事宜,再行协商。
同日,吉首市蓝天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高智军向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订购款400,000元。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肖峰与熊云清、章惠君、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协议:“对于‘文峰豪廷’项目未修建幼儿园一事,属于第三人签约,双方同意由被告熊云清、章惠君、第三人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肖峰予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赔偿及法律责任。
” 另查明,章惠君系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云清、肖峰系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
2016年6月29日吉首市城市规划局对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文峰豪庭的幼儿园面积复核为2757.35平方米。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吉首市蓝天幼儿园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故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吉首市蓝天幼儿园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