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继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匡顺华。
第三人:杨文,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成都尚信名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2栋6层9号。
法定代表人:何友明。
原告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文、成都尚信名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撤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元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以其与本案第三人杨文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已向苍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苍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已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为由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四川元天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