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林宜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卜诗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道昌,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天长市永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宁铸造有限公司、刘道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宁铸造有限公司、刘道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宁铸造有限公司、刘道昌在银行的存款37919元,或查封与执行标的37919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文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学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