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英,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县,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因本案于2019年2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2311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冯某英的手机2台,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英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冯某英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