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军,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辉与被执行人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军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郭建辉借款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郑军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