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荣华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6刑终2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3-30公开日期:2020-03-31
当事人: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程荣华
案由:诈骗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荣华,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住西安市,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5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9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富祖,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荣华诈骗一案,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陕060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程荣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讯问上诉人程荣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5月份,被告人程荣华在延安市新区租赁王某乙的房子后作为其办公场所,冒用西安“一宅一品”装修公司的资质开展装修业务,期间被告人程荣华为偿还小额贷款,用口头约定或签订装修合同的形式给客户装修房屋,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将装修工程中断,将客户给付的装修资金部分用于偿还其所欠的小额贷款公司债务,给多名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具体如下:一、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叶某某来到程荣华处咨询装修事宜,程荣华在被西安小额贷款公司追债的情况下,为了加快得到钱财偿还债务,给叶某某编造谎言说将24万元的装修标准优惠成16万元的收费标准以此来骗取叶某某的信任,在叶某某考虑期间,程荣华为了快速拿到钱财,给叶某某编造其要去广州进货需要钱的谎言要求叶某某提前交款。

2017年11月21日起,叶某某通过支付宝分多次给程荣华打款11万元。

程荣华在拿到叶某某的11万元后并未用于装修叶某某的房子,而将所骗钱财用于偿还其所欠的小额贷款公司债务。

2018年1月18日,程荣华家属退赔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

二、2017年9月9日,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程荣华商定由程荣华给王某甲装修房屋,约定总价款14万元,后被害人王某甲分多次给程荣华转账12万元装修款,程荣华为偿还债务,将收取的装修款一部分用于装修房屋后,将剩余的装修款用于偿还其所欠的小额贷款公司债务,在王某甲多次催促下,程荣华给王某甲装修了价值8万元装修工程后中断,案发后程荣华家属退赔王某甲4万元。

三、2017年9月23日,被害人曹某某与被告人程荣华签订装修合同,由被告人程荣华给曹某某装修房屋,总价款13.5万元。

后曹某某分多次给程荣华转账8万元装修款,程荣华为了偿还债务,将收取的装修款的一部分用于装修房屋,将剩余的装修款用于偿还其所欠小额贷款公司债务。

后在曹某某多次催促下,程荣华给曹某某装修了价值6.3万元装修工程后中断,案发后程荣华家属退赔曹某某2.5万元。

四、2017年9月,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程荣华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人程荣华给被害人杨某某装修房屋,总价款14.2万元。

后杨某某分多次给程荣华转账7.15万元装修款。

被告人程荣华为偿还债务,将收的装修款一部分用于装修房屋,将剩余的装修款用于偿还其所欠的小额贷款公司债务。

在杨某某多次催促下,程荣华给杨某某装修了价值1.15万元的装修工程后中断,案发后程荣华家属退赔杨某某6万元。

五、2017年11月18日,被害人闫某某与被告人程荣华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人程荣华给被害人闫某某装修房屋,总价款15万元。

后闫某某分多次给程荣华转账11万元的装修款,被告人程荣华为偿还债务,将收的装修款一部分用于装修房屋,将剩余的装修款用于偿还其所欠的小额贷款公司债务。

在闫某某多次催促下,程荣华给闫某某装修了价值6万元的装修工程后中断,案发后程荣华家属分两次退赔闫某某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闫某某的谅解。

六、2017年9月16日,被害人米某某与被告人程荣华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人程荣华给被害人米某某装修房屋,总价款215000元。

后被害人米某某分多次给程荣华转账15万元的装修款,被告人程荣华为偿还债务,将收的装修款一部分用于装修房屋,将剩余的装修款用于偿还其所欠的小额贷款公司债务。

在米某某多次催促下,程荣华给米某某装修了价值10万元的装修工程后中断,案发后程荣华家属退赔米某某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米某某的谅解。

据此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荣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至第八起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实际也给被害人进行了装修,是因为资金断链而没有完成装修,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程荣华隐瞒真相,冒用西安一宅一品装修公司的资质,以装修房屋为由收取被害人装修款后,给被害人装修一部分后将装修款非法占有偿还其个人债务,造成多名被害人房屋无法完成装修,造成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王某乙8万元,实际给王某乙装修8万元,该起没有占有被害人财物,不构成诈骗不予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诈骗周海龙8万元,在案证据只有周海龙的报案材料,且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周海龙拒不配合调查,无法核实案件相关情况,故该起事实不清,不予认定。

被告人程荣华实际诈骗金额为32.7万元,数额巨大,其家属在案发后退赔各被害人共计34万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属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程荣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程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诉人程荣华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至第六起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其收取了被害人的装修款,实际上也为被害人实施了部分装修工程,后因个人资金断裂而未实际完工,对于未实施装修的部分,已将尾款全部退还,并未骗取他人钱财。

主观上他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他将被害人的装修款项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后,主动找各被害人协商、出具借条,并积极准备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