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个旧市个金公路市级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峥,个旧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蔡大铭,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代淑艳,女,194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被执行人:朱家兴,男,193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7日以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不履行《个旧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政办发[2016]78号文件、《个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个旧市工人村片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并于2017年4月5日正式发布《个旧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个旧市工人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案》。
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所有的位于个旧市房屋属于征收和补偿范围。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5日发布的《个旧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明确签约期为120天,在签约期内,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多次与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协商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因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提出不合理的请求,致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未能落实完毕。
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9日作出《个旧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该决定明确个旧市房屋系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所属共有产权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房屋价值补偿金额为157794元,搬迁补偿费为1152元,临时过渡补偿费为3457元,产权证补助费为215元,设施、设备、物资迁移补偿费为2500元,物业管理费用补助费为3000元,特困补助费为5000元,装饰装修补助费为5761元,自行安置补助为17300元,应得安置补偿金额合计196179元。
《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个旧市大桥商业步行街1-11号个旧市签订《个旧市工人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部门验收,同时告知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如果不服补偿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补偿决定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30日期限内不签订协议又不搬迁的,个旧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30日期限内未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又不搬迁,故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补偿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电话通知且留置送达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责令其自接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主动履行《个旧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的相关内容,如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人民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代淑艳、朱家兴未履行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个旧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