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人梁某其祖母程秀珍名下的权属证书为辽(2018)兴城不动产权第0036783号,坐落于辽宁省兴城市温泉街道绿园里11号楼3单元332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住宅房,不动产单元号211481003008GB00014F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