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宾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与龙永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502民初1270号
所属地区:宜宾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31公开日期:2020-04-27
当事人:宜宾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龙永峰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1270号 原告:宜宾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街道方水井村七组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ARU98。

法定代表人:徐维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义磊,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龙永峰,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永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宜宾市兴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