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志平,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在执行黄付明与王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证券。
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