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杜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杜江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8)冀0521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460元交纳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