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甄守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502刑初13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聊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06公开日期:2020-04-26
当事人:甄守兴
案由:危险驾驶

文书内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02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甄守兴,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7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1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甄守兴酒后驾驶鲁Pxxxxxx号小型汽车沿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四路处,与路边停靠的鲁Pxxxxx号小汽车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军、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认定,甄守兴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检测,甄守兴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甄守兴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3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甄守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守兴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