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某与董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911民初62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泰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3-11公开日期:2020-04-26
当事人:张某;董某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911民初628号原告:张某,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董某,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6万元(暂定);2、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4万元(暂定);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职工,2019年11月1日,经被告安排从事水库加固工作,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后转至泰安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

原告受伤后,被告除前期支付部分医疗费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原告待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