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某,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先行支付医疗费6万元(暂定);2、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4万元(暂定);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职工,2019年11月1日,经被告安排从事水库加固工作,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后转至泰安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
原告受伤后,被告除前期支付部分医疗费外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原告待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