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贵昌,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本院在执行梁丽颖、王贵昌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王贵昌、梁丽颖于2019年7月8日已履行70000元,剩余执行款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写明财产查控状态。
经本院审查,对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