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丽颖、王贵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1381执1780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3-13公开日期:2020-04-26
当事人:梁丽颖;王贵昌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81执1780号被执行人:梁丽颖,女,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王贵昌,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本院在执行梁丽颖、王贵昌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王贵昌、梁丽颖于2019年7月8日已履行70000元,剩余执行款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项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写明财产查控状态。

经本院审查,对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