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主林,女,汉族,1944年6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
代理人:贾秀霞,女,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
申请人贾文才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李主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贾文才称,其与被申请人李主林系母子关系。
被申请人李主林于1996年初患上精神分裂症,此后病情日趋严重,并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精神类贰级残疾人,现病情也没有好转。
由于被申请人李主林丈夫贾宗顺已于2002年6月去世,为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李主林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主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贾文才为被申请人李主林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贾秀霞称,申请人所述完全属实,被申请人李主林因患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我对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意见,同意宣告李主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指定贾文才为李主林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贾文才系被申请人李主林次子,被申请人李主林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类贰级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
经申请人贾文才申请,本院委托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兰三院精神病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272号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李主林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被申请人李主林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申请人贾文才外,被申请人李主林尚孕育其他子女三人,分别系长子贾文龙、长女贾金霞、次女贾秀霞,此三人均对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并同意指定申请人贾文才为被申请人李主林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主林患有精神分裂症,其智能活动、生活自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