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建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4民终33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平顶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3-10公开日期:2020-03-20
当事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建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冉,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三建)因与被上诉人许建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河南三建主张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赵某,与许建勇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证人赵某证实河南三建将工程分包给赵某后,其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许建勇。

许建勇二审亦认可其通过朋友介绍与赵某口头协商承包涉案工程,工程款也是由赵某向其支付。

由此可以看出,与许建勇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是赵某,应追加赵某参加本案诉讼,以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综上,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