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冉,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三建)因与被上诉人许建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河南三建主张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赵某,与许建勇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
证人赵某证实河南三建将工程分包给赵某后,其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许建勇。
许建勇二审亦认可其通过朋友介绍与赵某口头协商承包涉案工程,工程款也是由赵某向其支付。
由此可以看出,与许建勇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是赵某,应追加赵某参加本案诉讼,以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综上,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