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黑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俊岭。
上诉人杨巧玲因与被上诉人牛黑汉、牛俊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1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1